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示范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运用

  现阶段我国整个法律共同体都尚处于发展完善之中,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相对脱节,示范法立法方法有助于加强三者的交流和合作。以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草拟为例,该法案的草拟一方面是学者为主组成起草小组,但历次讨论会中均有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涉外政府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参与,他们也结合自己的实践提出了建议,并在示范法中得到了有益的吸收。通过示范法的历次讨论,也激发了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丰富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并将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也会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 示范法方法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依赖官方立法,忽略“民间资源”,将更多的立法资源纳入视野,改变单一的立法方式,无疑会提高我国立法的质量。
  四、结 语
  以1991年《示范条例》为标志,示范法在中国的引入已近十年了,鉴于示范法在中国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对示范法方法的适用也只是近期的法学立法新探索。本文也只是对此问题进行的初步研究,并尝试着为十年来在示范法的引入和推行努力过和努力着的先行者在理论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透过对示范法以及其在中国的运用的理论分析,发现我国对示范法作为一种国际立法的方法的研究还有所欠缺。应从深度和广度上作进一步研究,深度上对示范法的法哲学依据,示范法在立法学中的地位, 示范法与国际组织的法律编纂等等问题,广度上应更多地对在国际立法运动中,以示范法形式已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各种法律文本加强研究,适应并能利用该立法技术以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立法活动中,更好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国家利益,应积极推动国际民商事一体化的进程。
  从国内立法技术角度,则呼吁法学界重视并有意识地运用示范法方法推进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将受到国内条件和国际因素的双重影响。呈现出立法民主化、立法公开化、立法多元化、立法专业化和立法的国际化五个态势。 但现在对该示范法观念的运用主要还是一些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的研究者,其实国内法学者也应重视此方法。我国立法机关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也应对示范法予以充分重视,理解并支持示范法方法在中国立法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示范法,英文model law,中文又有译为模范法,鉴于“示范法”之译法更能体现其应有之意,国内学者也多采用了此中译,故本文采用此译。
无论是在美国国内法的实践中还是在国际立法中,示范法并不仅限于在私法领域的运用,考虑到示范法方法现今在私法领域运用更具代表性,本文对示范法的探讨主要在私法领域。
参见赵相林、刘英红:《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立法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第二卷,第271-272页。
参见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参见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See Konrad Zweigert. Hein Kötz, “Introd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3rd ed. Oxford, 1998, p252.
参见肖永平、杜涛:《当代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协调模式研究》,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8年创刊号,第347页。
See J.D.McClea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Recueil des cours (1992-II), p284.
参见段东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海牙公约研究》,武汉大学199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2-83页。
参见联合国文件,A/C,6/54/L,12, 1999年中译本,第2页及联合国文件,A/C 6/54/L12, 2000年中译本,第2页。国际社会中的公约和条约方法方式,均是以其对缔约国或加入国有约束力的方式完成国际立法的。公约更为全面典型些,下文为论述方面便简称“公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