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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

  各种营业标记虽然独立为一体,但并非水火不相容,其共通之处在于构成要素具有相似性,几乎都可以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比如商标和商号都可以由文字表示,商标与商业外观都可以由二维或三维图形组成。因此同一种符号可以多重面目出现,既可以注册为商标,又可以登记为商号,或摇身一变,用作域名等等。当这些营业标记并不为同一个权利人所有时,权利冲突就有可能发生了。因此在关注商标立法的同时,也应适当关注其他营业标记的专门立法,以与商标法相互呼应,否则商标立法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商标权在权利冲突中依然会受到损害。现实情况是,各种营业标记的立法分散、层次较低,由不同的部门起草、颁布,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的考虑部门利益,这就难免导致现行营业标记立法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比如在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依照其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原产地域产品标志”进行保护。由于这两家部门依据的法律规范在保护标准、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在实践中已导致争议。有的注册商标,像“东阿阿胶”、“贵州茅台酒”、“水井坊酒”等,又被登记为“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但权利人却并不完全一致。
  如何扭转这种现状?显然单靠商标法的完善是不能彻底解决的,首先应完善其他营业标记的现行立法,参照商标立法的经验制定详尽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建立系统的权利冲突协调规范,目前仅有商标法建立起了完善的权利冲突协调机制,但只是以商标为中心,没有充分顾及其他营业标记的权利保护,而且通过商标法,也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其他营业标记的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只是分别完善了各种营业标记的立法规制,就裹足不前了,至少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仍然是半途而废,因为部门利益的存在,难以消除各个营业标记在立法上的不协调。即使没有部门利益的干预,分别立法要达到相互协调,相互呼应,在立法成本上也显得过于高昂和浪费。所以最佳的选择可能是,把商标法进一步扩展到统一的营业标记法,将所有的营业标记都纳入到一部统一的法律之中,以在立法上能够高屋建瓴,顾及整体、把握全局,从而建立统一的营业标记保护规则、管理机构和协调制度,防止各部门在营业标记上争抢势力范围,导致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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