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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

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


袁真富


【关键词】商标法; 统一立法; 营业标记法
【全文】
  在营业活动中,用以标识产品来源、表彰自己身份、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它营业情况的识别性标记,我们称之为营业标记,或者商业标识。商标仅为营业标记之一种。随着商业的蓬勃发展,各种营业标记,比如商号、域名、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如奥运会标志)、商业外观等,渐次诞生,茁壮成长,在宣传产品、区别来源、提升商誉、掠夺顾客注意力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用。因为在商品丰富、信息爆炸的时代,仅靠商标单枪匹马远远不够,所以商标、商号、域名、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在产品上或者广告中联袂登场、并存使用的情况,比比皆是。
  但20年来,在营业标记方面的立法上,仅有商标立法独善其身,一枝独秀。经过两次修订,商标立法已内容详尽,日趋完善。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复、通知等,形成了以《商标法》为轴心的比较完整的商标法律规范体系,层次清晰、洋洋大观。与此相反,商号等其他营业标记的立法却相形见绌,无法与商标比肩。表现在其他营业标记没有像《商标法》之类的专门法律。像特殊标志、证明商标、域名等虽有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但仅停留在法规、规章等相对较低的立法层次上,法律效力也相对较低;而且这些规范还主要是站在行政管理角度上的,显然不利于这些营业标记的私权行使和法律保护。而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等营业标记根本就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法律规范,只是杂乱不堪的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也无体系性、逻辑性可言。
  商标立法自成体系,蔚然大备,而其他营业标记则杂乱分散于众多法律规范之中,寄人篱下,另眼相待。当我们为商标立法的丰硕成果而欢欣鼓舞时,不应当忽视其他营业标记在立法上的不公正待遇。因为在立法上只扶持商标的发展,不仅不利于其他营业标记的保护,其实也不利于商标自身的保护。最主要的表现是,商标自身立法的完善并不能从法律上最终解决商标与其他营业标记之间的权利冲突。商标法终非固若金汤,牢不可破,商标权通过商标法并不一定就能求得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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