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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袁真富


【摘要】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颁行,引领了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趋势。法典化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提高知识产权的立法层次、贯彻知识产权的私法理念。中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模式应顾及现有的立法传统,采用德国法系的总则-分则模式,以发挥总则制度的优势。知识产权法虽然是民法之一部,但不宜纳入目前正在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之中,原因在于:一、知识产权法内容自成一体,有与传统民法并驾齐驱的趋势;二、知识产权立法变动不居,不利于民法典的安定性;三、知识产权法包含大量公法规范,与民法典私法自治理念不相协调;四、知识产权研究的理论准备,尚不足以担当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立法模式;中国民法典
【全文】
  法典化的理念旨在将某一范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近来民法典的制定已开始启动,成为国内民法界谈论的时尚。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也为学者所呼吁 ,但所谈论的理论问题尚待深入,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将粗略的勾勒有关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若干问题,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重视。
  一、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传统民法比较年轻,传统民法的发展在古罗马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及至1804年,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积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此,民法的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彼伏此起,至今方兴未艾。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到1629年才在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到1709年才在英国颁布,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直到1857年才在法国颁布。所以,不仅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而且知识产权法本身也因其发展历史的短暂,理论不够完备,长期以来都没有产生一部体系化的法典。
  尽管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是如此的年轻,但从其诞生后不久,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就不断受到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国际社会为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一直努力不懈。及至于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达到数十个,范围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尤其在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方面,各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已通过国际条约取得了相当的共识。所以,在某些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保护水平等一系列问题,已具备了法典化的材料基础。而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WIPO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推动和传播,也促进了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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