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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还是不判,这是一个问题

判,还是不判,这是一个问题


蒋卫城


【关键词】共同财产 经营管理权 产权  用益物权
【全文】
  判,还是不判,这是一个问题
     ——一桩离婚案与四千学子前程
   蒋卫城
  ****案情概要:
  1989年9月16日,经人介绍,赵某与高某结婚。1993年,赵某夫妇共同投创办了当地第一所私立学校,1994年正式对外招生。经过几年滚动发展,学校规模迅速扩大,到1999年已拥有三个校区,在校师生达4700余人。此后,夫妻关系恶化,赵某提出离婚,高某认为,若离婚,则私立学校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判决要旨:
  此案经过多次审理,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赵某与高某的夫妻关系,准予离婚;私立学校由赵某继续管理,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赵某以置换经营权的名义支付高某97.8万元。
  ****法律评析: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赵某与高某的婚姻关系,这一点没有多大争议。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认定双方共同创办的学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其理由是,私立学校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的管理和经营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虽然规定学校财产不可分割,但经营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可以用经营管理权置换财产。学校的债务,双方共同分担,从学校的总资产中扣除债务后的余额才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由经营管理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对价。很显然,在此案中,法院回避了相关法律对于产权归属的争议,利用“经营管理权”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作出了一个在多数人看来是“善”的判决。
  为了解决具体案件,我们首先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既定法规范。我国宪法明确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七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因此学校积累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收益,私立学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疑问。正是这些看似矛盾的规定使得利益的讼争变得复杂起来。判,还是不判,确实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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