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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属重婚罪中的“有配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刑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民政部1994年1月31日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章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1994年1月3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则不承认。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的有事实婚姻而又重婚的,毫无疑问构成重婚罪。那么,1994年1月31日以后有事实婚姻又重婚的,是否构成重婚罪?笔者认为不构成,因为<<婚姻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孤旨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据刑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也可无视婚姻法的规定。最后,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到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无一个统一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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