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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属重婚罪中的“有配偶”?

事实婚姻是否属重婚罪中的“有配偶”?


杨涛


【关键词】事实婚姻  重婚罪   有配偶
【全文】
  事实婚姻是否属中的“有配偶”?
  杨涛
  案情简介:张某,女,1975年10月9日生,该女于1992年和刘某举行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俩人于1993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张某遂外出打工,并于1998年在打工期间认识一男子邓某,邓丧妻多年,且知道张有丈夫和儿子,,但俩人仍非法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女。2002年7月,刘某向公安机关控告,该案遂告发。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张某与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邓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重婚罪是两个合法的婚姻关系的重合,前一婚姻与后一婚姻都应是合法的婚姻,而按照民政部1994年1月31日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不承认事实婚姻,即事实婚姻不再是合法的婚姻形式。而张与刘及张与邓的婚姻的所谓婚姻都是事实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故张某与邓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邓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重婚罪中的前一婚姻与后一婚姻都应包括事实婚姻,因为尽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妨碍事实婚姻作为构成重婚罪的要件。这主要在于刑法与民法所保护的角度不同,即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刑法所考虑的主要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婚姻家庭关系造成实质的损害。如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即表明有婚姻家庭关系的事实存在,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则表明对已建立婚姻家庭关系的事实违反。张与刘已形成事实婚姻又与邓建立事实婚姻,邓明知张与刘有事实婚姻且未解除又与张建立事实婚姻,俩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邓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重婚罪中的前一婚姻中按民政部1994年1月31日颁布施行的<<条例>>为界,1994年1月3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应予承认,此后则不包括的事实婚姻,而后一婚姻应包括事实婚姻。张与刘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因不满20岁,未形成事实婚姻,至1998年虽已满20岁,但此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故张某与邓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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