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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超期羁押分析及治理对策探讨----以公安机关为角度

  第一, 转变传统刑事法观念,全面认识刑事法的功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长期以来,我们就是这样开始认识(学习)法律的。刑法则由于其特殊的强制性和暴力性而被视为最具有工具价值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实刑法并不仅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从纯粹功利的角度考虑,“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的”[6]。建国三十年没有制定一部刑法典,我们的专政机关照样有效地打击着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并在总体上保持了引以为豪的良好的社会治安,即是明证。
  刑法首先具有保护功能:任何行为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国家就应当予以追究,借以惩罚和预防犯罪。同时,刑法还具有保障功能: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事法根本原则的要求,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从而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刑法就是“刀把子”,就是惩罚犯罪分子的工具。对刑法的任务的理解则只是简单地根据刑法二条概括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八个字,而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却无从体现。很显然,按照这种情感逻辑思维理解、适用和执行刑法,确实蕴含着国家刑罚权不受制约、刑罚随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而任意适用、重刑主义倾向泛滥的现实危险。所以毫不奇怪,超期羁押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选择权进行限制和剥夺时,无论是对外宣称还是内心信仰着的,都是为了实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崇高”目标。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为了实现一个极为高尚的目标,当然需要犯罪嫌疑人付出一定的代价,充当“神圣祭坛”上的牺牲品,献出自己的基本权利、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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