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正义与“反对大词”

程序正义与“反对大词”


王怡


【关键词】程序正义,经验主义,实体正义
【全文】
  
  王怡
  
  程序性是现代法治极重要的特性。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法律坚决的站在程序正义的一边。这里面极紧要的一点我认为来自英美思想的经验主义气质。我个人是完全倾向于英美思想的。经验主义的特性之一是对于理性的怀疑。而对于个人自主自决的尊重也建立在这个怀疑论上。如果大家智力上有绝对的差别,如果理性有一个完美的答案,那么洞悉答案的一部分人自然就有理由替另一部分人做主了。从希腊到罗马,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一路都把政治和法律看作是追求正义和最高善的事业。到欧陆启蒙运动理性主义的高度张扬,这种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一度变得极其狂妄。而与此同时,自苏格兰发韧的另一方面的启蒙运动却坚守了难得的自明。波普尔曾经谈到在思想论辩中对于“大词”的反对。现代法律的程序性,在本质上就是反对一切言不及义的大词。有学者说经济学家只讲效用,不讲道德,我的看法则是法学家只讲程序,不讲正义。
  社会正义,哈耶克的说法是一件皇帝的新衣,是大而无当的。这是他对于罗尔斯的回应。他指的是实质正义。在一个价值多元、没有上帝的人世间,究竟什么是正义,谁来评断,以什么为指尺?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永远没有答案,但永远具有震撼人心的价值。然而这种价值一定是私下的,是精神领域的,和超越性的思考。是构成一个时代(包括法律在内)的思想文化的深层背景。法律在这场无止境的探讨中,我以为最恰当的位置是在门外充当一个警卫员,并小心的掩上门户。假如有人说你也进来说两句吧,法律应有恰如其分的谦虚,像苏格拉底那样说,关于这个,尊敬的先生们,我什么都不知道。
  换言之,就是绝对不能让合符“正义”或“道德“这样的价值判断,成为法律在处理社会公共领域和个人权利的事务时采用的具体标准。在处理上述事务时,“正义”及其他类似的概念如果不能化身为更加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就应该完全从法律的词典里删去。如果一个业内人士和我们讨论法律问题,他开口说:这才是正义的或公平的。我们将无言以对,我们只能承认缺乏和他继续辩论问题的足够智慧。
  经验主义的法律观很谦虚,它认为严格守住程序性,就是守住了凡人可能到达实质正义的唯一路径。就如一个瞎子摸着大象的腿大叫这就是大象。这在我们看来很可笑,然而这的确就是人类社会及其理性空间的现实。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比触摸更加接近真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