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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证监会的行政膨胀

“撤销”:证监会的行政膨胀


王怡


【关键词】撤销,行政监管,公司制度
【全文】
  
  王怡
  
  
  证监会8月10日发布关于撤销鞍山证券公司的公告,其中称,“鉴于鞍山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决定自即日起撤销该公司。”“鞍山证券公司撤销后,证监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鞍山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并继续经营。”
  在股市低迷、全国证券公司多达2,000的分支机构面临普遍亏损的情形下,鞍山证券公司因一纸公告,成为了中国首家在行政处罚下被迫退出市场的券商。券商资格不再是一种高枕无忧的资源,勒令退市会不会从此成为刺激过分拥挤的证券经纪行业进行洗牌和重组的一种手段,来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扫清障碍?这一点旋即成为市场关注预测的兴奋点。
  然而在一个需要证监会特许的市场准入制度下,如何建立一个券商的市场化的淘汰机制?我们认为证监会这一公告既表达出管理者打破券商终身制的甚至有些迫不及待的强烈信号,但也同时折射出之所以券商长期缺乏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根源之一。因为证券管理部门的这个公告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令人疑惑甚至与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和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这些冲突起因于整个证券市场浓厚的行政监管色彩使管理者在市场化走向与行政监管的强势作为之间长期的倾向后者。也因为证券监管部门在政府部委中是最年轻的,尽管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大量的行政规章,但恰恰在行政执法的公开与透明、行政监管的权限与程序方面依然留下了大量的空白。这些空白往往在管理部门针对市场变化和对市场新的认识而作出政策调整或具体执法措施时,就会暴露出来。
  首先,我们根本无法理解“撤销”一家证券公司的确切含义。撤销是一个纯计划色彩的词汇,是一种仅仅存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政府主管部门集管理者与所有者于一身时针对属下国有企业的措施。而鞍山证券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证,根据《公司法》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股东是鞍山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无论在《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还是在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我们都找不到“撤销”证券公司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更不用说“撤销”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那么券商怎么才知道自己什么样的“违规经营”就会导致一种叫做“撤销”的法律后果、从而取调整自己行为的预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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