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对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做了区别之余有必要进一步对表见代理之形态进行操究。尽管我国民法对表见代理规定较为模糊、隐晦,但余人之见,表见代理形态有如下几种:(1)不当意思表示所生表见代理,即使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之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非对该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写他人为法律行为;(2)不当方式表示而生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或印签交与他人,而事实上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之意图;(3)代理权限制所生表见代理,即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地与之为法律行为;(4)代理权终止所生表见代理,该意思是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其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之为法律行为;(5)主观故纵而因生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否认表示,导致善意第三人与该他人为之法律行为。
三、表见代理权限
迪普洛克大法官在“弗雷曼和洛克尔”一案中指出:表见代理权限是以声明的方式所创设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8条对代理权限下的定义;“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中所称的代理人具有的因和第三人缔结的法律关系而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权力。”由以上定义可知,表见代理权限并非真正的代理权限,只不过意味着代理人具有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法律关系。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权力而已。
表见代理权限与实有代理权限的联系与区别:二者客观上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其主要联系。它后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实有代理权限是由被代理向代理人直接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表现代理权限是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产生方式不同,实有代理权限是本人与代理人通过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权限是一种推定的假设的法律关系。(3)适用范围不同,只有当第三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限时,才能适用表见代理权限之理论。因此,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情况下才适用表见代理之权限,而实有代理权限则不受这一限制。
表现授权不同于隐含授权。隐含授权是指代理人在其与本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商业效率和惯例而事实上所拥有的授权,它往往是以本人的明确授权中推出来。 这种推定出来的隐含的默示通常权限,惯常经限与表见权限的联系与区别如下:通常权限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通常所拥有的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而不论他实际上是否得到了此种授权。惯常权限,指当代理人实施在某一特定场所、市场或营业中,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所拥有该场所市场和营业中的惯例实施有关代理行为的默示之代理权限。 由此可见,通常,惯常权限都源于市场场所的惯例和习惯法,而表见代理因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可能由被代理人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这为其主要区别,但也有相联和重合之行为。在某些情形之下。通常惯常权限就可能被视为一种表见代理权限。但如果通常、惯常权限与表见代理权限相冲突时,何者优先,应根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失或推定相对人是否有过失。如果相对人有过失,显然不能符合表现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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