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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法客体范畴辨思

经济法的法客体范畴辨思


经济法的法客体范畴辨思


田开友


【摘要】经济法的法客体范畴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经济法的法客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其法客体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对决定经济法效力之范围,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及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  法客体  范畴
【全文】
  导  语
  经济法法之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法基本理论建设上,不仅应注重经济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共性,更应该注重的经济法之殊性即本土性。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外在法律保障,比较注重市场经济的一般特质。经济法除部分具此特质外,其本土性极为浓厚,因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同之国情,各国对待该国经济发展所出现的问题,所采取的对策不尽相同。
  经济法之法客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法客体的内涵和外延之明确界定,决定着经济法效力范围,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立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是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重要一环。同时,对加强经济法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法客体之一般理解
  从语义上讲,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在哲学中“客体”这一术语主要用于说明物质与意识的相互关系,唯物主义者认为,客体具有客观现实性,是处于主体意识之外的物质,即在哲学上的客体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
  在法律科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标的。它不仅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的一般属性,而且还具有它自己的特殊属性,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事物,都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最低限度的特征:(1)有用性,它必须能满足主体的某种物质利益或精神需要,即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物。(2)可控性,它必须是能够为人类所控制或支配的(部分或全部),惟此它才可能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才可能用法律来加以调整。(3)法定性,它必须是得到法律调整的事物,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法定客体。(4)独立性,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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