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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君伸天”与皇权专制——董仲舒法律思想新论

  从“孝”字又引出宗法家族的势力范围。在两元分离的意识形态下,官僚集团虽然失去了封建制下的经济实力和地方自治。但在民间社会,却凭藉宗法家族的实力形成了与政治国家的某种对峙。在现代社会属于公共权力范围的事务,有相当大一部分留在了家族内部。没有让渡给皇帝。如从这个角度说,皇权亦不是真正至高无上的。皇权即使在最为强大的明清两朝,也不得不对于宗法家族势力范围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政治国家虽然不断在政权下移,但始终没有能够到达县城以下。以黄仁宇的观点说,这是因为“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便只有借助于宗法家族和儒家教化,实行事实上的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因此经济学家盛洪等人甚至认为,中国古代就是一个经济自由主义的国度。王安石变法,其实质是要扩张皇权,加强皇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力度,他的失败,从董仲舒开始其实就已经注定了。
  再说“五常”。康德有云:“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是思考,越是对此充满敬仰。那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我们内心的道德律”。董仲舒的“五常”,也就是在天人感应的星空之下,把儒家的道德教条形而上化和宗教化了。“仁、义、礼、智、信”在孔孟那里,不过是世俗的道德,与头上的星空无关。在董仲舒手中,这才获得了本源,成为体现“天意”、“天志”的自然法。这个“五常”,在后世儒家的价值排序中其实是高于皇权的。虽然君为臣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但人主的发号施令,一样要受到“五常”的约束。否则,其统治的合法性一样要受到怀疑和削弱。并为儒生集团所不耻。换句话说,皇帝虽然可以想杀谁就杀谁,但却要为此承担极大的政治风险。
  董仲舒将三纲并列,将“仁义礼智信”抬举为亘古不变的“道”。就是在“屈君而伸天”,而且将这个抽象的“天”阐释为具体的儒家教义。这就一方面把儒家意识形态化了,成为与天地同寿的国教。一方面为皇权划出了体制和逻辑上的禁区。甚至在抽象的意识形态上实现了“三权分立”,即政权(皇权)、族权(地方自治权)、和夫权(私法空间)的分立。
  观察历史的人自当看见,从汉朝到清末,两千年间,皇权对另外两种权力的侵蚀基本上保持了较缓慢和温和的势头,几乎没有过猛烈的扩张。比如宗族内的司法权,在欧洲,早在古罗马时代,《十二铜表法》就开始了国家权威对“家父权”的介入,一个人的公民的身份渐渐替代了他在家族内部的身份,到了查士丁尼时代,已经完成了家族成员各自的财产私有化。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族审判”转移到了公共法庭的管辖之内。政府逐渐在私人事务中取得了在国家事务中那样的权威。这一过程,也就是“公法”与“私法”的观念形成的过程。而在中国,宗族内的财产权直到近代还是铁板一块,宗族内的司法权依然盛行。虽然在立法上迟至宋朝,才开始了对于家族内部司法权的干预,比如禁止血亲复仇和祠堂审判。但一直到清末,家族内的司法权其实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得到政府宽容的。韦伯曾经提到一个1882年的案例,一个喝醉酒的儿子动手打斥他的母亲。这个母亲便雇了几个人将儿子捆绑起来,不顾参与众人的苦苦哀求,将之活埋。此案报官后,参与的众人因行为欠妥受到惩罚,而这位母亲却完全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国家的处分。韦伯由此认为,“孝”在特殊情形下优先于一切,甚至包括优先于对君王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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