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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


赵福军


【关键词】刑事诉讼 价值
【全文】
  
    刑事诉讼的价值
  
   价值(value),相当于法语中的valeur,德语中的wert。根据马克思的考据,价值一词源于梵文wal,在梵文中的wal的含义是“用堤围住,加固,保护”。根据次中解释,后来有派生出了,引申出了更为广泛的含义或者派生出了同一类型的形容词,如梵文中wer引申为“尊敬,敬仰”和“喜爱,珍爱”的意思,有其引申出的形容词wertas是“优秀的,可敬的”,(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最早的含义就是一种受到人们尊重,敬仰喜爱的并加以保护的东西。即一种‘善’“善”是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的概念,以至于人们称伦理学是关于善的学问。而伦理学又是价值哲学的渊源之一。苏格拉底的一个主要的命题就是:美德就是知识。这里的美德就是价值的一种最早的表现形式。后来柏拉图在承继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里“善” 的理念,他认为:每一种技术都有自己的善,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又有不同的美德。但在这一切“善”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绝对的"善”,即善的理念,他提出了 “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四个德目,笔者认为只有“公正”才是可以称为是一种至善的理念。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在研究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程序这一个概念加以分析,因为刑事诉讼就是一种程序,他们之间具有许多的相通的地方。“程序”,一词究竟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人来考证,在《法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法学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等工具书都没有对其做单独的解释。但是我们却在现实中时刻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学者研究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在现代程序的概念和古代使用的“程式”的概念是一致的。“程式”即“规程,法式”,尚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宋书何承天传安边论:‘诸所深仗,并加雕镌,别早程式。若有遗蔟之刃及私为盗窃者,皆可立验,于事为长。’(2)关保英认:“首先,程序代表某种规程或者法式,这个意义上的程序反映了若干事物的联系,而次联系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其次,程序代表某种行为过程,即某个主体的行为序列,有时是若干主体的动态联系;再次,程序存在于一定的系统之下,该系统可以好似一个自然的系统也可以是个人为的系统。”(3)并据此提出了“程序不能没有根基,程序是载体,程序可以独行,程序是规则”等命题(4)。对于以上的认识,笔者提出以下的几个关于程序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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