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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制度与技术检视

   在发展保障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制度方面,修正草案也有不俗表现。
   在制度建置方面,婚姻法修正草案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和贡献,就是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从而使1980年婚姻法缺少后果模式的缺陷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弥补。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统一和相互衔接呼应,是保证法的质量、使法在实际生活中得以有效实行的一个重要保障。迄今中国法律、法规中仍然大量存在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不统一、不衔接的现象。婚姻法修正草案设置法律责任专章,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矫正。但这种矫正仍然是不充分、不圆满的。草案中仍有诸多毛病:其一,一些涉及个人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责任保障其实现。草案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夫妻应相互忠实;夫妻双方中一方不得限制他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但这些规定如有人违反,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草案并无规定。其二,一些涉及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也没有法律责任保障其实现。草案规定: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无效婚姻请求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宣告该婚姻无效;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诸如此类的规定如有人违反,负有职责的机关如不作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草案未作规定。
  在技术风格上,修正草案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传统:结构紧凑,内容扎实,少有虚言。总则规定的关于婚姻自由等五项基本原则或制度,都在分则各章中得到呼应。这五项原则或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纲,修正草案其他各条几乎全部是从不同侧面对这些原则或制度的展开。不像许多法律、法规虽也规定了自己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往往是有的得以具体化,而另一些则没有其他规定与其衔接,从而成为空头宣言。
   但婚姻法修正草案在立法技术上也有不少应予修缮的瑕疵。修正草案没有立法根据和立法宗旨条文,没有适用范围制度,使人难以直接明了她的合法性、目的和在国外是否适用。这有悖于立法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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