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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制度与技术检视

婚姻法修正草案制度与技术检视


周旺生


【关键词】具体现行婚姻家庭制度  立法技术检视
【全文】
  婚姻法修正草案制度与技术检视
  周 旺 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征集意见之后,有关婚姻法修改的种种传闻和遐思,终可得以澄清,捧上云天和编得离奇的说法,都可得到匡正。这是一个正常的草案,瑜瑕兼在,瑜为主,而瑕疵若不予修缮也会在不小的程度上以瑕掩瑜。
   婚姻法修正草案,是根据最近二十年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而产生的,她标志着中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以及表现这种制度的立法技术的实际状况和水准。
   中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由五个要素合成: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实行计划生育。这五项在1980年婚姻法中都有规定,但一般都不具体。此次修正草案在不同程度上使它们具体化,发展了现行婚姻家庭制度。
   修正草案发展了婚姻自由制度,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新设置了较为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强调了婚姻的合法性。草案第十条确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规定了如何处理无效婚姻的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形式上似乎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实质上则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延伸。婚姻自由如若没有必要的限制,已婚的可以重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结婚,则婚姻自由就会超出必要的限度而反遭其害。
   婚姻法修正草案完善和保障了一夫一妻制。现行婚姻法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却偏于原则,仅有“禁止重婚”四个字的保障。而实际生活中有悖于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远不止于重婚,这些年来“包二奶”、“养小蜜”、无夫妻之名而实同夫妻的同居现象,对一夫一妻制的侵害相当严重。有鉴于此,修正草案将“禁止重婚”修改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就将各类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置于违法之列。草案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了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都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完善和保障。所憾的是,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设置并不严谨:“重婚”和“婚外同居关系”仅仅是两种而不是各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实行修正草案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必然意味着“重婚”和“婚外同居关系”之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可免受法律追究。使受害方或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有效保障。因此,应将这一法律责任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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