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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法的价值及完善

  二十年来中国立法在获取重大进展的同时,也显露出种种不足或弊病。这些不足或弊病亟待弥补或消除,否则中国立法便难能进一步健康发展。问题主要在于:其一,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在立法权限范围方面,在不少事项或问题的处理权限方面,没有明晰的制度规定,由此就经常产生立法上的侵权或不尽职守的情形。其二,立法过程的各种基本程序缺少健全、科学的制度规定,由此就经常产生立法上的超越程序、违背或程序运作失却制度规制、失却科学性的情形。其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直接或间接的矛盾或冲突;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同位价尤其是下位阶与上位阶的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处可见。由此就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方面经常无所适从,而这些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法也因之难以取得实效。其四,不少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中的许多规定,落后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不仅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对立法的要求,而且有碍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步伐;或是脱离国情、地情和民情所能接受的状况而不适当地超前,因而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有损法的威信,从负面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其五,许多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中的许多规定,对公众的要求多,而对国家机关要求少,不能以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往往使人产生立法主要是管理人民而不是主要用于保护人民的错觉,使今日中国立法的本质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或它们的规定中不能得以正确而有效的体现,立法的效果与立法的初衷相悖。其六,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技术严重有失水准,科学性很成问题:许多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难以有效实施;许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或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难以准确把握和实施;许多规定缺少配套规定,或是不够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有效实行;许多规定过简或过繁,也难以实行。其七,法的清理未能走上正轨。其八,立法责任不清,无论立法主体或立法人员在立法方面如何不尽职守,应立的法不能及时立,应修改或应废止的法不能及时修改或废止,都无人承担责任,也无人追究责任。所有这些问题都显露出中国立法亟待向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大进一步。中国法制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中国立法的先天不足、所立之法的质量有明显问题直接相联的。而实现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造就大批良法,需要有一个针对这些问题而设置的、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完好的立法制度。立法法就是这种制度的集中的载体。有理由认为,立法法的问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立法所存在的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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