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right)对善或者说“好”(good)的优先。
“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依对善的解释不同,就有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自我实现论、完善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譬如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desert),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上面谈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点,这些内容大都见于《正义论》的第一编“理论”部分。然而,罗尔斯认为,如果不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是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第二编),如果不考察它们是怎样植根于人类思想感情之中和联系于我们的目标和志向的(第三编),正义论就不能算是完全的。
《正义论》全书一共九章,以一种“三三制”的形式出现。第一编“理论”是最重要的,是对其正义理论的概述,而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是对这一概述的一个更为简明扼要的概述,第二章“正义的原则”和第三章“原初状态”则是分述原则的内容和证明的方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