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拟分两个阶段阐述对此制度的设计:
1.
宪法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首先应在
宪法中确认
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公民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违宪行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违宪行为包括抽象违宪行为与具体违宪行为。前者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后者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违宪侵权行为及第三人以抽象的或具体的方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建议在各级人民法院内增设
宪法审判庭,专门审理具体
宪法诉讼,同时可对第三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对于违宪的,可宣布其无效,但这里不包括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设
宪法委员会,专门监督
宪法实施,并受理个别有重大影响的
宪法诉讼案件并对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经常性的开展事前的违宪审查工作,同时对违宪案件做出直接的处理或提出处理与制裁的意见,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备案。这样既能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又能保证
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进行,维持了现有的政治体制。
2.
宪法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法院在对
宪法诉讼进行审理时,常会面临
宪法解释的问题,考虑到法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也是案件的直接审理者,更为熟悉案情以及案件的审期过分延长会不利于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等因素,将
宪法解释权赋予人民法院更为适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
宪法解释的,逐级上报最高院请求做出解释,需要对抽象违宪行为(除第三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行为外)及重大违宪行为做出审查的,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申请,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转至下设的
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再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同时,全国宪法委员会若不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宪解释,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做出最终的裁决。当然,为保证最高院的
宪法解释能准确反映立法者的本意,全国人大应先行做出释宪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