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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探析

  应该说上述观点不无可取性,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考虑现实的政治,社会环境对这种新制度的接受能力,制度设计无论多么完美,没有现实的可行性,都无异于空中楼阁。更多的学者将注意力都集中于确认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的必要性上,很少有人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来论述其可行性,即使偶有提及,其制度设计也完全超出了现存制度框架的范围,即无论采哪种审查方式,都依照国外的审查方式将司法审查“一步到位”,殊不知,这样,就完全阻断了这种制度的可行性,而成了纸上谈兵。
  必须承认,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奉行的“议行合一”原则对宪法诉讼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是存在一定排斥性的,但是前述的理由,又让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制度做出反思,特别是在现实中出现的奇怪现象更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随着我们法治进程的推进,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速度在一天天加快,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不计其数,但却从来没有一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为违宪,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行使过一次。是立法质量如此之高,没有出现违宪的情形?还是普通立法已经解决了现实中所有的法律问题,已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答案当然都是否定的,这里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化的经常性的违宪审查,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不是“司”法机关,不直接接触现实中的问题,很难知道需要针对哪些宪法条款进行宪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有权解释的不解释,需要解释却无权解释的尴尬局面。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宪法中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但我们又不能照搬国外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这就需要在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设计时溶入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实现两者最佳程度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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