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探析
马永刚
【摘要】在最高院对“齐玉苓受教育权案”的批复做出后,我国宪法的适用性和
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问题又重新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政实践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拟从理论上与实践上,以及正反两方面简单论述确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政治体制特点着重分析基本权利直接适用的整体制度架构设计,即这项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适用的若干规则。
【关键词】基本权利 直接效力 议行合一
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
【全文】
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改变人们把
宪法当成政治性纲领的观念,但由于观念、体制、理论等原因,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公民基本权利仍不具有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的效力,这种误读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甚至可以说是对
宪法至尊性的藐视。在我国加入两个人权公约的国际背景下,尽快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而确立
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则是其中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性建设内容,
一 赋予
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是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也是
宪法与部门法的差异决定的
法律权利区别于道德权利的最根本特征在于诉权,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予以保护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能力。当权利所代表的利益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救济时,无论它是否具有法的形式,这项权利都只能称为“道德权利”,即在道义上享有的权利,而不是法律权利。英国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与美国现代法学家德沃金“把法律与审判联合在一起,法律乃是权利在法庭上得到承认的问题” 都表明了这点。
进而言之,在法律中确认一些基本权利,是因为他们对于人的价值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主要表现为:由于他们实为人之为人所必须而具有不可缺乏性;由于他们中的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生活的深度与广度的一个方面而具有不可取代性;由于他们在人的生命中一成不变而具有稳定性;由于他们具有其他权利的功能而具有母体性;由于他们体现着人类的本质而具有各国的共似性。 既然如此,这些权利就必须得以实现,在他们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帮助权利主体恢复这些权利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而之所以将这些权利在
宪法中明确予以确认,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行使职权时不得逾越
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另一方面,当个人
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请求国家机关保障时,国家机关有义务积极救济,对侵权案件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