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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

  二、 服务贸易立法的可预期对策
  相对于WTO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中国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尚存在相当的差距,如某些规则欠合理、缺乏透明度,规则之间冲突明显等等。以总体而言,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 金融、保险、电信、证券、旅游、航运等部门的立法明显滞后,中国政府已承诺在电信、海运、民航、银行、保险等36个方面开放或继续开放,这些新开放的服务领域亟待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以预见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步伐将随着WTO的加入而明显提速。以对外贸易法为例,对外贸易法应当根据WTO的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进行修改完善,约束关税、逐步降低关税水平,逐步取消对工业产品出口数量配额或许可证的限制;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逐步取消农产品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遵循WTO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在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中国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根据WTO的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建构完备的保障措施制度。
  三、 外商投资立法的可预期对策
  200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尤其是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不过,这次修改依然不够彻底,与WTO规则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问题,外商投资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等。为迎接WTO时代的挑战,为吸引外商投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势在必行。
  四、金融立法的可预期对策
  就金融法律体系的立法完善而言,当前亟待修改完善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的正当竞争,为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应当适当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开展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等新业务应当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使金融机构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此外,还需修改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使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符合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亦即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逐步放宽地域限制,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是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通过立法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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