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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

  加入WTO 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必须加速完善有关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根据WTO的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对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凡是违反WTO规则的都要通过修改使其与WTO规则相一致;凡是缺少相关立法规定的,都应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应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抓紧起草新的法律法规,以维护中国在WTO时代的经济安全和保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实践证明,15年来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本身已经大大地促进了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已经承诺涉外经济贸易法规统一由一个部门颁布,并且承诺不用内部文件管理进出口,这无疑会对中国的涉外经贸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中国在入世谈判时已郑重表示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优先于国内法,这意味着中国今后要按照WTO谈判时承诺的义务修改相关的国内法律。
  具体而言,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尽快修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抓紧起草企业兼并、关闭、清算条例,修改破产法;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期货交易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应抓紧制定外汇管理法、国有资产法、投资基金法等,需要强调的是,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修改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此外,中国外经贸部还应按照WTO的要求制定保障措施条例,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保障措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制定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定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商在华投资经营电信业的监督管理。
  WTO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契机。因而,中国立法机关应当抓住入世机遇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
  完善民事立法。在现有物权法律基础之上制定物权法,确定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同时,在制定物权法的基础上尽快编纂统一的民法典,使公民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规范化、具体化和明确化。
  知识产权立法仍需提速。中国必须要参照WTO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建议正在编纂之中的民法典增加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配套性法律。此外,要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交易安全,防止网上违约和侵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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