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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

  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一直就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和关贸总协定最初协议的核心目的。该原则强调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和消除关税壁垒。对关税减让的双边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方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再经谈判而同样适用。
  市场准入原则。该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及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的条件,保证各成员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当然,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WTO对入世之前中国法律的先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超前性、渐进性和辐射性的,实际上WTO的先期影响已经伴随中国加入WTO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WTO对入世之前中国法律的先期既存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外贸法律法规的先期影响
  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首先并且突出体现在对外贸易法方面。 WTO及其前身GATT都是以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巳任,因此,它对其成员的对外贸易法产生影响也是必然的。WTO有关外贸方面的协定主要是要求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措施、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以关税作为调控进口的主要措施、体现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放开外贸经营权等。从1987年开始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外贸体制、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和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即在GATT及其缔约方的要求下逐步进行了改革,直至1994年颁布《对外贸易法》,该法一改过去中国对外贸易法法规不统一、不透明的弊端。此外,《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与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相一致的新内容,并将服务贸易纳入该法的调整领域,还规定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它缔约方或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外,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GATT和WTO自由贸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对外贸易法这种立法上的超前理念也是向WTO成员表明中国“入世”的决心的最好体现。
  (二) 对外资法的先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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