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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立法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是一种以WTO规则为参照背景的开放型的“变法”,从这个意义上讲,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实就是作为经济联合国成员之一的中国在立法时必须认真权衡的国际标准,也是“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不可漠视的重要背景。一言以蔽之,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将成为“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新规矩。了解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把握“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正确走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不妨对WTO的几个基本法律原则作一番简略的介绍。
  WTO 的基本原则即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成员所公认而不许损抑的,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一切领域的,贯穿于WTO 所有法律文件中的核心准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通常包括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这些原则既是建构WTO协议的基石,同时也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应当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是各国之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待遇,该优惠待遇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扩展到所有成员;国民待遇则原则要求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相同的待遇。作为WTO规则之基石的非歧视原则,表面上是经济贸易领域的经济问题,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非歧视原则同时也是关涉政府之行为、法令及制度的政治问题,经贸领域的非歧视性待遇能否真正兑现其实与政府的政策、法令休戚相关。
  透明度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协定、条约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方和贸易经营者能够知悉;各成员方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上述之规定。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的政府要透明、开放,尤其是政策、法律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且要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度。可见,WTO背景下的政府是阳光下的透明政府,政务公开是透明度原则的应有之义。
  公平贸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各成员方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否则,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该进口方可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之指控,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又称只允许关税保护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特别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对数量限制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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