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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的市场消费行为

   政府招标采购制度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美国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文具公用局。我国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已被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广泛采用。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政府采购被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显然属于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公共行政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类似于这种舶来品的制度移植到我们中国后似乎总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怪现象。以政府采购为例,公开招投标本是政府采购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经程序,而实践中打着公开的幌子玩着“暗箱操作”、“暗中内定”的把戏的现象屡见不鲜,不知有多少没有背景和门路的投标企业被不明不白地被“暗算”,只是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有勇气、费精力、花代价以诉讼的形式对政府采购中的“猫腻”说不的十分鲜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所列举的这起官司其实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的色彩,笔者佩服浙江那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敢为天下先”的勇气。
  传统的政府采购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和各需求单位的分散采购偶尔采用的招标采购其项目和范围也没有实现统一化和系统化。传统采购方式的主要弊端集中体现为:竞争机制的缺席容易导致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现象往往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挪用、挤占采购资金的现象严重;暗箱操作的采购过程容易成为滋生权力腐败的“病灶”等等。法学界通常将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解决政府采购诸多问题的重要对策,诚然,将政府采购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确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当然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政府采购中的所有现实问题。
  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是建构一个兼容竞争性、公开透明性和非歧视性的阳光型的政府采购机制,关键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强制竞争的理念和机制。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之间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的可能大大减少。
  政府采购其实可以将更多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去办。政府这个拥有公权力的管理者在采购活动中同时又是市场的参与者,这种角色的双重性容易在客观上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破坏市场规则提供便利条件。此外,政府采购的市场信息灵通、涉及范围广且专业化要求高,政府公务员对市场交易的知识往往逊色于专门性的市场中介机构。为此,《政府采购法》从宏观上确立了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机制,政府采购人不再直接采购而是以委托集中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进行采购活动。实践证明,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政府采购可以使市场交易得到更多“阳光的照射”,也可以让政府不至于因采购之类的经济性活动而分散过多的精力,当然也会使政府采购尽可能少蒙受市场风险。本文列举的此案涉及的产品鉴定,原告认为被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若当初产品由一家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作出鉴定,就可能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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