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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的索克斯法案(下)

  二、加强有关财务和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在发生以安然事件为始的系列财经丑闻被接二连三地曝光于天下之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自律机构的首要反应就是加强信息披露、将暴露出来的漏洞补上。为此,美国证监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交易所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象证监会就建议上市公司披露有关关键会计处理方式的详细情况并拟议要求上市公司加快发布年报、季报以及经常性报告的速度,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则建议公司发布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道德准则等内容。
   监管当局做出这种加强信息披露的反应,到也非常自然,因为在去年以来的系列财经丑闻之中,一个暴露出来的大问题就是少数上市公司利用现行信息披露要求中一些不完善之处而钻了空子,象安然就在其年报中对关系重大的关联交易只用了几句话做了语焉不详的披露,而对于大量的表外交易更是索性“沉默是金”。而更深层次原因还在于,美国本来奉行的就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监管哲学。在“公平、公正和公开”这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中,事实上公开原则是美国自1930年代确立了现代证券制度以来一直孜孜不倦奉行的指导原则,也是实践影响最大的一条原则。公开原则是建立在相信市场有效或基本有效性的基础之上的,它最为强调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认为只要所有重要的能够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都被公之于众,市场自然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并进行有效的调节,正如著名的布兰代斯大法官的警句所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美国证监会多年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复杂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象国内上市公司年报所用的10-K格式,季报的10-Q格式等,都是为了通过保证上市公司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这种财经丑闻接二连三的状况下,监管者更是会不遗余力地加强信息披露以求对投资者和媒体以一个交代。
   索克斯法案更是将这种加强信息披露的趋势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它不仅直接提出了一些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而且也要求美国证监会限期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披露的多项规定。
   虽然国会通过的证券法案通常会避免对于一些比较技术性的具体规范做出规定,但在受到安然等案件在国会的大量听证会的直接刺激之后,这次国会通过的索克斯法案一反常例地明确要求证监会在法案生效180天之内制定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有重大的表外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任何没有合并财务报告的实体或个人之间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的关系”。法案同时要求所有向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必须反映所有由独立审计师所发觉的“重大的纠正性改动”,而且要求证监会开展关于表外交易以及为特别交易目的而设立的经济实体(俗称SPV或SPE)的研究并在一年之内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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