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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的索克斯法案(上)

  索克斯法案中有两项条款直接规定了关于上市公司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其中第302节是民事规定,而第906节是刑事规定。第302节责成美国证监会在索克斯法案正式生效30天之内制定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们以特别书证的形式保证其公司的年报和季报中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性。从国会两院的立法过程记录来看,第906节的本意是在证监会根据第302节制定的规则生效之后对违反规定的CEO和CFO处以刑事处罚,而且这一点也得到了国会工作人员的私下承认;但国会最终表决之前不知为什么未能对第906节和第302节的文字进行充分衔接,最终成案通过的第906节变成了一项独立的条款,即单独对上市公司CEO和CFO们设置了一项附有刑事责任的书证要求,而且该项要求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即时开始执行,这一结果让众多上市公司CEO和CFO们及公司的证券律师们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这条让上市公司手忙脚乱的第906节规定,自2002年7月30日开始,所有依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包括美国本国公司和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都要由其CEO和CFO个人书面保证:(1)公司所提交的定期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而且(2)该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公平地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根据这一要求,7月30日后所有根据证券交易法提交年报和季报的美国上市公司,以及所有提交年报的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在提交报告的同时提交CEO和CFO签署的书面保证。
  第906节的非同儿戏之处更在于其所附带的相当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CEO和CFO们如果在“知晓”公司的定期报告不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但仍然提供书面保证,将被处以可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10年的监禁;而“故意”违反第906节而提供不当书面保证的CEO和CFO们将被处以可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20年的监禁。这种刑事责任的安排甚至突破了传统证券欺诈条款的范畴,以往与证券相关的刑事罚则大都规定在证券法框架当中,而这次国会在通过索克斯法案时则直接将第906节置于了美国法典第18编中的刑事法律框架之下。
   无论是第302节下的“民事”书证要求,还是第906节下的“刑事”书证要求,事实上都是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个人出面担保上市公司年报和季报等披露性法律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并为此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惯于隐身在公司身后的CEO和CFO们被推到了前排,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CEO和CFO的个人责任被紧紧地绑在了一起。在某种意义上,这倒是有些象是将以往的“保人”制度移植入了现代公司法。以往公司法下通常只要求高级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尽职的义务,索克斯法案的特别书证要求无疑大大增加高级经理的法律责任,也对高级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突破到底效果如何,恐怕还要经历相当一段时间的商业和司法实践才会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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