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面对新的网络领域,又一时没有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从而大量网上行为处于既不受旧规范的制约,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例如:大部分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一出现在市面上,马上就会有人破解其注册码,并在网上公布,而对此种恶意破解他人注册码予以公布的行为我国法律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另一方面,在网络世界上,新的道德规范建设过程中,会不断受到传统道德规范的抗拒,这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冲突、必然造成网上行为的两重性。例如现实生活中要求人们遵守纪律,承担责任,而在Internet中,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不受控制,不要对任何事情负责,两者并存的结局便导致大量的以“合理使用”为名,无偿地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比如目前以网络书籍、电脑软件为主营业务的网站上的书籍和软件大多数的是未版权人许可授权且进行付费。
三、网络道德的构筑及其监督机制的建立
由于对上述网络侵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范状态。而对网络空间伦理原则认识的混乱又导致网络立法迟缓,因为在秩序形成的初始阶段,伦理原则的澄清是立法的基础。
目前,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组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如1995年11月18日,在加利福利亚大学柏克利分校举行了国际互联网伦理学讨论会,会议组织者认为:一个用户在网上“能够”(can )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should)采取那样的行为。
在对网络道德研究的基础上,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具体内容是:(1 )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
再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 )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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