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法律权威的弱化
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并没有发生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仍旧正在从根本上摧毁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一些网民抱着“我是老百姓我怕谁”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为何法律在网络中失去了效力?
通过分析,我们就可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大部分都是一些匿名侵权者。要对这些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其法律成本、技术要求之高可想而知。一般的知识产权人即缺乏必要的经费又缺乏追查网络侵权者的专业技术,更何况侵权人可能只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外身无分文,权利人除了能赢取一纸判决外毫无现实利益。这些原因直接抑制了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积极性。对此,广大的知识产权人无奈地发出“狼来了!”的感叹。
然而上述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弱化。我们知道法律制定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目的是法律的实行。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注3)而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着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可以“直面”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法而无所畏惧。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因在网络环境下运作成本过高而图有其名,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因此管理机构幻想简单地制定法律,依靠法律的权威来规制网络行为是行不通的。“法律权威”是一种“影响力”。众所周知,权威不等于权力,它也不简单地通过权力性的强制而获得。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倡导者阿奎那(St.T.Aquinas)曾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注4)而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这种情况促使知识产权法律界对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进行反思。
二、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
杜尔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 (注5)在网络发展初期,由于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网络道德约束力减弱的原因导致网络社会规范缺乏、含混且变化多端,从而导致网络空间中整体行为的失范,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一)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与网络道德规范对知识传播认识的差异
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不仅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的共享,也包括计算机中数据资源的共享。而知识的使用价值又可以被无限次分享而无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知识才能充分发挥知识潜在的价值。知识经济时代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 (注6)因此,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应当共享,也就是说,知识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知识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知识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通过知识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 (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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