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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规范的构筑

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规范的构筑


吴建创


【摘要】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的是无尽的侵权纠纷,在单一的法律手段难以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下,促使人们反思网络社会秩序有效建立的各个要素,特别是道德因素对法律实现的辅助作用。
【关键词】网络 知识产权 道德
【全文】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形成一虚拟的“网络社会”,网民们在这一虚拟的社区中进行着“数字化”生存。然而网络社会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的是无尽的侵权纠纷,在单一的法律手段难以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下,促使人们反思网络社会秩序有效建立的各个要素,特别是道德因素对法律实现的辅助作用。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
  近几年讨论的最多的网络法律问题当属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了,因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就国内来说,有名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有:北京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上海东方网eastday域名案、宝洁公司Safeguard域名案等;在国外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前一段时间广大网络音乐爱好者关心的网络MP3以及Napster案件了。这些被媒体广泛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这些案件的被告都是现实存在的组织实体(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较具规模,
  上述被媒体所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为冰山一角,还有无数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每天都在网络上重复进行且未被揭露。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
  对兴起的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学界探讨的是,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 (注1)
  网络时代伊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时代特征即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注2)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寻求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的著作权保护而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增加了一大批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创设新的网络知识产权客体、权利,但通过一些案例承认了一些新客体、权利,如作者的电子版权、网络传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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