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不管是我国的《
商标法》,还是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类似具体规定。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定义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挠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此外,依照该法以及
民法通则规定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分析上述平行进口行为,就可发现其行为确实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上海利华案件中,原告不能从
商标法中获得法律救济,就可以从
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去分析:被告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辛苦树立起来的商业信誉,被告的进口商品是否与原告生产的商品在质量、品味等等方面有不同之处以致损害原告的信誉及消费者的期待而应承担反不正当竞争责任。因此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阐述,可以追究有不正当平行进口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由于商标不同与专利权的特性,决定了在商标的平行进口中不能象专利权一样禁止平行进口。但在
商标法中认定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任何商标的平行进口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有可能触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我们要对违反公平原则的平行进口行为予以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兼顾自由贸易与维持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实现公平的两个目的。为此,期盼立法部门早日制定相关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定,使对国内各贸易公司进口货物是有章可循,避免不正当平行进口行为的发生。
【注释】 (1)蔡岩红:《上海利华遭遇进口“力士”冲击 我国商标保护尚存法律空白》,法制日报,2000年3月1日。
(2)张今:《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3)孟庆法:《商业贸易中的一个新课题――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载1993年10月28日、11月4日,国际商报。
(4)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