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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利华商标案看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上看:
  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一“权利穷竭”原则,即载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一经投放生产,知识产权人就丧失了对该货物的控制,其权利已经用尽。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一样,都是具有“地域性”的。如专利产品在一国内销售后,其权利在该国内穷竭,但并不在其他国家内穷竭。
  然而需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情况与专利权及版权完全不同。因为商标是把一企业与他企业产品区分开来的标志,无论用在哪一个国家,均不应改变,否则会使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不利于市场安定,也不利于商标权人自己。这与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冲突。 (注4)因此,对于商标权的穷竭问题,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无论在本国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存在,即主张全球穷竭原则(international exhaustion)。就是说,都承认合法制作与售出的商品上的商标,不会因再销售或进口、出口而“侵犯商标权”。因此,如果在一国,商标是合理地粘贴在商品上,则该商品可以带着这个商标到任何地方去而不能视为侵权。国内的被许可人在逻辑上也不能拥有高于许可人的权利,因为其权利已经用尽了。
  正是这一“权利穷竭”原则给商标的平行进口提供了理论依据。“权利穷竭”原则有效地平衡了因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注5)
  
  四、不正当商标平行进口的限制
  虽然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商标的平行进口都是合法的,它可能损害到商标权人的某些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
  (1)对商标权人的损害
  有时候第三方通过平行进口之所以能够获得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无偿享用了国内商标权人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国内商标权人,如上海利华为了开拓市场打开产品的销路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建全了畅通的销售网络;为维护商品信誉提供了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乃至于技术培训。平行进口商正是利用他人辛苦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来蚕食、瓜分被许可人苦心经营的市场。而且当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上与授权进口货物不相同或品味不同时,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害商标所有人或制造厂商的良好信誉和声望。
  (2)对消费者的损害
  由于一般消费者对平行进口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牌号和质量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迷惑不解。而且平行进口的货物通常只是由商店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时,消费者消费时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当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上与授权进口货物不相同时,消费者则首当其冲成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受害者。
  因此,不受任何限制的平行进口可能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国内商标权人与消费者利益,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所以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各国通行的限制性规定为: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不得对商品有所改变、改动,甚至不能重新包装。转售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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