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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利华商标案看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二、目前我国没有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违法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认定: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分析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的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所谓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与黑市交易的货物不同,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合法货物,是拥有合法商标的真货,而黑市上交易的货物多是假货,或盗窃、走私的货物。正因为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合法的货物,且这种进口有时的确会损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所以商标权人寻求法律救济时,一般均会请求法院认定该进口行为侵犯其商标权。然而目前我国没有认定该种进口行为为违法的确凿法律依据。
  (1)商标权人没有“进口权”
  在国际贸易中,第三方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货物与国内商标权人生产、销售的货物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竞争。而要判断该第三方的进口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判断我国商标所有人是否与专利权人一样具有“进口权”。
  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据该款,任何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将构成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而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与《专利法》相同或相似的“进口权”的规定。因此国内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他人进口标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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