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上海利华商标案看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从上海利华商标案看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从上海利华商标案看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吴建创


【摘要】1999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利华诉被告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平行进口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这是一起诉讼标不大的小案子,却备受业内人士关注。它再次向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早日立法规制这一问题的要求。本文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质疑,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并提出了对不正当平行进口行为如何限制的问题。
【关键词】商标 平行进口 侵权
【全文】
  1999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华)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上海利华胜诉(被告已放弃上诉权)。虽然这是一起诉讼标的仅为港币79905元的小案子,却备受业内人士关注,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件。这一案件再次向我们的立法部门提出早日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立法规范的要求。
  一、案情简介
  联合利华公司是世界第二大日用消费品公司。1986年,联合利华在中国成立了第一家合资企业,即上海利华,生产“力士”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进口产品因成本、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一批,共计895箱。同月,上海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8月第一次开庭审理。
  据法庭调查,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接受方)于1998年10月5日签订了《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修订协议》,将两公司于1997年签订的《联合利华商标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许可方式改为独占许可,并订明: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接受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该种权利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诉讼)或其他接受方认为适当的行为;协议有效期两年,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的商品。(注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