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苏力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是什么。在我看来,苏力有不断超越自我的勇气和真诚,有作出思想贡献的雄心。他之所以能不断开垦法学研究的处女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的这种不断探索的勇气(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原因)。但在一个把理想等同于可笑的时代,真诚有时反而会被当成做作或者虚伪。对真诚的排斥部分出于一些研究者的“私心”——因为苏力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解构了一些法学研究者的工作(但不是解构法学)。苏力在不断拓宽法学研究的领域的同时也在限定法学家的能力范围。他认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知识是以多种形态出现的。” “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和知识。” 他的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认同上:即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和这个民族的社会生活条件有关(即他说的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法学家对自己要有正确的定位,要明白自己是能有所为,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有所不能为。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是法学家说了算。所以,要分清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法学家可以对中国的法治发展作出贡献,但不能夸大自己的作用。法学家首先是个学者,虽然由于法学的特点,法学家的工作可能和日常生活的联系紧密一些,但他仍然首先是个学者。从某种意义上,他的确是在解构一些法学家的工作。他就象法学界的一只牛虻,让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在懒得思考时也许有些须的心理负担。
其次,要明白苏力的什么东西是能学的,什么是不能学的。从技术层面上看,我认为,他的思维进路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事实上,法学界的不少人已经在运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许多文章能比较明显地看出受苏力的影响。这至少是一个进步。考察一下我国的理论界,多年来占主流的思维方式就是两种:一是接受从辩证法演绎出来的正反两方面都有的似乎很正确但其实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的“正确”理论,二是的“留声机”。前者还有人批评,后者则基本上没人反思,而且还被认为是学术研究的几乎是最好的方法。学术的最高追求似乎就是凭借外语和信息上的优势,在自己的学术论文中尽量地引用西方最新的理论术语和研究成果,以表明自己的强势(不是不能引用或学习西方的理论,而是要明确学习的目的。不要“狐假虎威”。)。但我们的学习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模仿苏力的阶段。我们还仅仅学会他的一些语汇和一些进路,还不能开出我们的研究天地。如果我们要想有所突破,那就不能局限于他为我们拓展的范围之内,而是要发挥任何人也无法剥夺的思想自由,在自己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在自己能力比较有特长的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也许是取代苏力的最可能的途径。当然,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性,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个人的贡献的取得不仅仅在于知识的积累,天赋、教育、成功、甚至挫折和失败都会起作用。
但无论如何,人身攻击是最卑劣而又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手段,但可惜的是,学界中使用这样的手段的还不乏其人。在苏力成为“现象”之后,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对他的人身攻击和谩骂。学术分歧和争论本该是个正常的学术行为,应该把它限定在学术观点上。学术讨论的作用就在于任何流行话语或权威话语都应该而且可以受到批评和挑战。学术讨论中最忌讳的是作诛心之论。对某个人的观点尽可以不喜欢、不以为然,甚至不同意,那么,他所应当做的就是从逻辑上指出论者的不足,从理论上阐明论者的失误。正确的,有力的理论自然能够服人。如果因为学术观点不合就怀疑论者的动机,探究其是否因为在“国外受到某种刺激所致”,这实在不是值得提倡的方法和学风,甚至让人不免联想起文革。对于学术论战,如果争论的各方都有探究真理的真诚,有理性的态度,也许会在历史上留下一段佳话。但若以人身攻击代替理论论证,则很难服人。在学术论战中用词最好谨慎些,尽量不要出现“犯下普通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这样的论断。这让人想起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泰勒斯的一则轶事,泰勒斯因专注于观察天象,不小心失足掉进水井中,一个老妇人也因此笑他,认为小孩子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愿我们不要有类似的“妇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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