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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三、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首先,要尽快建立专门化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司法体系。
  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难以孕育和发展成一个完善的经济司法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则必然会培育出一个健全的经济司法体系,当然这一体系不会自发产生,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建立和完善。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经济司法职能被抑制在狭小的范围内,那么市场经济则为其职能的扩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契机。目前,经济法已成为我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过程中,经济法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运作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加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而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仅仅表现为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存在,更重要的还表现为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和效果。因此,在加快经济立法的同时,亟需尽快建立我国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司法体系,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健全经济审判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设经济审判庭或巡回法庭,变传统的审判机构向专业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方向发展。使经济司法与市场经济同步运行,协调发展。
  其次,完善符合经济规律的经济审判模式。
  必须明确经济司法模式的价值取向和目际。改革现行的经济司法制度,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原则,符合经济效益原理的要求,以实现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的最佳结合,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必须是市场经济所极力推崇的公平、平等、开放、效益、效率等目标。同时,经济审判模式应反映经济规律的特点。在完善经济审判方式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和效益原则,并使这一原则成为建构经济司法模式的指导思想,力图在具体的制度中予以体现。此外符合经济规律的效益、效率应作为经济审判模式的主要原则。当前,效率是突出问题,依法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实现公平与效益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坚持诉讼经济原则,熟练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程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讼中人、财、物的投入,正确使用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再次,实现经济审判职能的全面转变。
  经济司法职能是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负有的职权和功能,它反映经济司法活动的基本方向和任务。经济司法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转变经济司法职能,就是改变审判职能的主次关系、侧重点,变更调整审判的权限、范围和具体内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新型经济关系大量出现,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领域将更加广阔,尤其是一大批新兴市场和新兴行业的崛起,要求经济司法更多地介入这些领域,发挥引导、调节、规范、保障、约束、预防等功能,以满足市场经济多层次的需求。因此,实现经济审判职能的全面转变,是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根据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审判的特点,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制定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经济审判制度体系,实现与市场经济对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在全面转变审判职能中,要彻底改变以往“就案办案”、“关门办案”的旧习惯,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服务的关系。
  第四、建立健全约束经济司法行为的法律,消除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司法活动的法律化、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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