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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5、实现市场经济的公正与效益目标。这不仅是市场主体的需求,也是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经济司法的价值取向。公正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法律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公正的市场,才能实现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最有效的手段。效益,是现代市场经济所刻意追求的目标。效益原理是经济学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突出的特征。一切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无论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以致法律制度的改革,始终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现代经济司法要强化效益观念,降低办案的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所述表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须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市场经济越发展,对经济司法的需求越高。
  二、现行经济司法制度及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需要
  本文所称经济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经济审判活动,应用经济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体系,包括机构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本文着重从经济审判活动及规范体系的层面来阐述经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导向、约束、促进等方面,其规范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产生阻滞经济发展和整个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历史地审视经济司法制度产生发展的轨迹,客观地分析现行经济司法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才能更好地寻找改革和完善的途径。
  1、经济司法职能与行政管理职权的此消彼长和角色转换制
  约着经济司法的发展,二者的同一和分离,使经济司法始终带有
  经济行政的痕迹。
  我国现行的经济司法制度,是在八十年代初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建立起来的。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展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经济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机构的设置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经济司法制度才逐渐形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逐渐纳入经济司法调节的范围,二者此消彼长,行政直接干预经济的手段部分地被经济司法所替代。但行政管理的模式在现行经济司法中随处可见。这不仅是经济司法与行政管理的天然血缘关系所决定的,而且是由于经济法规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是国家管理经济事务的法律形式,把经济组织的活动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规定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的任务、职权、分工等,具有行政性质。经济司法的准则就包含十分浓厚的行政色彩。虽然,经济法中也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毕竟未赋予经济司法完全的裁判者的角色中立于市场,去公平地裁判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切经济纠纷。
  产生这种经济司法职能与经济行政管理职权相溶合的特征,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其一,我国社会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封建制度下,皇权至上,封建皇帝集行政管理及司法权于一身,从未有过独立的司法权存在。其二,建国以后,又长期受苏联高度集权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国家成为社会资源的最终所有者,经济决策权由国家垄断,强调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使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没有经济决策权,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的遏制和萎缩。体现在经济司法制度上,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实行不同的政策,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体,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把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命令——服从”、“职权——职责”等概念,引入民事诉讼中,弱化了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借助审判权来达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现象屡有发生,进一步混淆了经济司法职能与经济行政管理职权的界限。经济司法也自觉不自觉地走进“优先审理”、“重点保护”等执法误区,偏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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