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钱卫清


【关键词】经济 司法制度
【全文】
  完善经济司法制度的构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不仅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而且要求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司法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制需求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司法方面,而现行经济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显然难以满足这一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经济司法制度已十分迫切。
  一、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司法需求的主要表现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毫无疑问,要实现由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它不仅包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还包括重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司法体系和完善的经济司法制度。市场经济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抓紧市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是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前提。而建立完善的经济司法制度,则是在实际生活中保证国家市场经济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随着经济立法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司法的需求日益呈现出全面性和紧迫性,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经济司法制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司法需求主要表现在:
  1、保障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公平化,是经济司法的重要功能。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动形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承认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关系和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的特殊性。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产权的明晰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经济司法的保障,而且在此条件下,经济司法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调整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很大变化。为了保障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份的经济司法,必然要运用自己的各项功能,确保由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的作用。
  2、保证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市场经济的共性之一,是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既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地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管理权,又是独立的义务主体和决策主体,它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风险。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存在无数拥有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民事主体,否则横向一体化生产寸步难行,社会资源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流往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因此,保障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权,是经济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侵犯合法的承包、租赁经营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经营自主权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3、满足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市场主体多元比、市场活动契约化的方向发展,经济活动都是依赖契约来实现,合同已成为经济生活的支柱。维系并保障契约的自由与实现是经济司法责无旁贷的使命。为此,经济司法的运作的宗旨,是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实施各种民事行为,缔结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充分地运用契约来能实现。这种竞争,必须是依法有序的竞争,否则就会出现经济秩序的混乱,出现欺诈、垄断等许多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与市场法制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为此,必须运用经济司法手段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垄断,才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