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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系统思考

  3、促进生产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要把是否有效地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衡量法院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如果说发展生产力是为人的发展创造物质条件,建立民主政治是为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提供政治条件,那么,健全民主的法院体制则必须是同时为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与公民权利实现提供一个法治条件;
  4、政治职能和法律职能分开的原则。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是实现法律裁决职能的机构。应当用法律手段防止行政等政治因素对审判机关的直接干预。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已经法律化了的党的政治主张,改革的方向就是要理顺党的领导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
  5、追求社会公平的原则。从长远来看,社会公平应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执法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与立法同样重要的方面,而法院的审判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途径。社会公平反映了人类的价位追求,也是法律的最终目标,而作为公正化身的法院也应将实现社会公正作为其改革长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院体制改革应着重解决
  和考虑的几个问题
  第一、注重实现法院系统的整体功能。法院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环境的作用是一个相互调节的整体性过程,某一要素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时,不是代表孤立的要素本身,而是作为这个要素所在的整体对社会发生作用。因此,在重构法院内部结构时应着眼于整体考虑,要从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整体发展战略来变革法院系统的内部结构。当前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强化法院系统基层建设,加强基层法院和法庭建设,尤其是将应建立的审判机构健全起来;二是进行成立专门法院的可行性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社会需要的专门法院体系;三是尽快提高审判系统要素即审判人员的素质。
  第二,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案件将日益增多,与外国法院的协助等关系更加复杂。参照和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愈益迫切。因此,在法院体制包括具体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如何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是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创造一个优良的法律环境的重要方面。
  第三,法院体制改革应考虑适应祖国统一的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些涉及港、澳台案件,主要是申诉和历史老案。随着大陆与台湾、港澳交往的增加,适应祖国统一大业近期和长远目标的要求,法院之间相互协助等问题更加突出。仅在具体的做法上变通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下的临时措施,显然是不行的。如何在祖国统一这个大背景下,适应不同制度的不同情况,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上,在法院体制特别是具体制度上充分考虑这一不容回避的问题并加以妥善解决。这也是法院体制改革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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