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同时推进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改革。司法与行政作为政治体制的两大系统,其改革的步伐应当一致,目前尚未形成人们的共识并为最高决策层所重视。司法与行政改革应该同步,那么,司法人员的管理应作为一个独立人事系统,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同步进行。这也是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目标,即从缺乏科学分类的干部人事制度走向科学分类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在司法科学、司法技术性理论所能指导完善的范围内,在不以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为先决条件和前提下,法院体制的某些方面的改革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如法院内部结构的调整和重建、内部独立审判机制的建立和健全等内容,可逐渐进行改革。一旦法院体制改革所需的政治体制改革后的条件具备后,就可以及时地利用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迅速全面地推进法院体制的改革,使政法(院)体制的改革协调配套,避免错位、滞后等消极现象。
法院体制改革目标及指导原则
从现实和长远来看,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能孤立地依赖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完备来实现,甚为重要的是为其在实际运行中实现良性循环而找到一个明确的目标,并建立实现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
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以此为指导,法院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民主政治需要的职能全面、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人民法院体制。将之具体化,就是:
——应当是审判功能齐全、结构合理,具有对刑事、经济、民事、海事、行政等案件的全面审判职能;
——应当适应我国的政治体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保障依法治国原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当具备排除任何干扰的机制,具有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真正成为社会生活各种纠纷的国家法律裁决中心;
——应当是充满活力,富有高效率,平等竞争,自我约束的新体制。
实现上述目标,在推进法院体制改革时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循序渐进的动态原则。法院体制改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基本目标明确后的实施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在指导思想上,我们更应重视怎么搞的问题,即研究改革的目标、步骤和方法,并应选择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机会。同时,在改革运行过程中应不断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即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动态的改革计划。此外,还应注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则,改革的实践证明,改革中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则,不仅难以使这项改革付诸实施,还可能在实施过程中产生负效应;
2、适应中国国情的原则。法院体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院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应适应我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巩固和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