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系统思考

  2、未形成一个功能完备的统一整体。审判体制的功能完备,是指全面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审判职能。审判职能又称审判功能,即指法院在发挥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保障四化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在促进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将愈来愈大,上述审判功能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实质,决定着审判机关的管理目标、组织结构形式、制度建设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状况要与审判功能的实现相适应。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新的发展时期,社会关系日益细密化、复杂化,尤其是在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变过程中“司法最终解决”各类社会纠纷的法治原则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必然要求审判功能的日趋分化,并呈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态势。从长远来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功能不可能仅停留在解决纠纷、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功能之内。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并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法院对行政的全面监督和违宪审查功能将逐渐得到强化并获得立法的确认。
  3、审判人员素质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法院体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首先是由若干基本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就是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组成系统结构的人员的素质是决定一个系统功能状况的最基本条件。审判人员的素质应当包括个人素质和群体素质。从个人素质看,目前法院的审判人员绝大多数是改行从事审判工作,未经过正规法律专业教育。无论是职业道德素质还是业务知识修养,都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适应。从群体素质来看,无论是各级审判机关领导班子的配备,还是各审判组织人员的构成上,都缺乏整体的科学性,对审判人员的组合效应缺乏深入分析及优化组合。总之,审判人员的低素质问题虽经近年来的各种努力有所改变,但仍十分突出。这只能通过改革才能逐步解决。
  法院体制改革制约因素的分析
  如上所述,法院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我们探寻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及途径时,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环境。现行法院体制不完善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根源。因此,要对现行法院体制进行一番改革,必然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这里我们只能就那些与法院体制改革有更直接联系的因素进行研究。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社会文化环境潜在的惯性作用的阻碍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建立完备的法院机制的限制外,现行政治体制及其改革对法院体制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制约作用。因此,探究法院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是我们进行法院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点。
  法院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必然要受制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具体来说,它要受制于党政分开、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进程。而在目前我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迟缓并在总体上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求法院体制改革先行一步是不现实的。法院体制改革首先应以政治体制的改革为先导。但是,法院体制的改革并不完全是被动的,其改革的进程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促进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突出表现是,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建立起健全的法院体制能对新的政治体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能使政治体制改革在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顺利进行。因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这一改革的前提条件,而较健全的审判机制能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调处各种纠纷,协调各种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由此可见,法院体制的全面改革进程要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但法院体制改革的推进对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然而,仅认识到这点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目的是要在认识法院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及前者受后者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法院体制改革的进程。哪些问题是必须等待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之后才来考虑,哪些问题是可以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现实要求来制定法院体制改革的措施,这样可以减少盲目性。目前应首先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