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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医生

法官与医生


刘武俊


【关键词】法官 医生 角色
【全文】
  
  披黑袍的法官和穿白褂的医生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类职业角色,很难相提并论,不过,倘若别出心裁地将这两类角色作一番比较研究,或许会意外地发现它们其实有着不少的契合点,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法官这一职业角色作出更准确的定位和更科学的认识。
  法学和医学分别是法官和医生各自的知识背景,而法学和医学这两门学科均属于人类最古老的与世俗社会息息相关的实用型学科。法学院与医学院在重实际操作的教学模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医学院的病例分析与法学院的案例分析都是实践证明对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院与国外法学院在法学教育方面交流的深入,西方法学院传统的“诊所式教学法”也开始在中国的法学院流行。
  表面上讲,法官和医生都是运用知识及经验来工作的,法官运用的是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医生运用的是医学知识和医疗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和医生这两类职业对经验的要求更甚于知识,也可以说它们都可归于经验型职业,都是基于实践理性的职业。正式执业之前,医生的临床实习和法官的庭审实习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庭审经验乃是成为合格的医生或法官的必备条件。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和医生这两类角色都是属于注重实践理性的技艺型职业,法官的审判和医生的治疗都可以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性活动,所不同的是,法官作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而医生开出的则是对症下药的处方。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以惩恶扬善、追求司法公正为天职;医生则是生命的救星和健康的使者,以救死扶伤为使命。法官和医生的执业活动都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相适应,法官讲究坐堂问案,通常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医生则讲究坐堂问诊,一般也不上门接诊。
  法官虽然居于中立的立场解决纠纷,但裁决的结果在多数情况下势必会有利于一方而有损于另一方,法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关系,由于关涉利益关系法官的审判活动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相关利益集团的干涉、压力和侵扰。医生提供的则是医疗服务,这种服务是单向度的,服务的结果一般不会受权势集团利益驱动式的影响。
  法官和医生的执业活动皆具有一定的执业风险,我们不能苛求法官在办案时避免任何失误,正如不能苛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避免出现任何差错。司法审判领域允许一定比例的所谓“错案”存在,其实与医疗领域允许一定比例的医疗事故一样是正常的。医生的执业行为可能承担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负责的风险,医疗责任事故的认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可操作性较强。法官的审判行为也同样需承担一定的风险,在学界尚有争议的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显然就是“杀手锏”式的职业风险,不过,对所谓“错案”的理解或定性却往往莫衷一是,不可能如医疗事故般有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风险似乎并不逊色于医生,因为法官审理的纠纷都是已经发生的“过去时”的,要恢复和拟制一去不复返的事实显然有着相当的难度,假如当事人不在有限的诉讼期限内积极主张相应的证据,那么并非全知全能之上帝的法官只能对受证据支持的“法律真实”负责,而并不承担发现“客观事实”的义务。在这种情境下,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出入的所谓“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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