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有学者曾撰文指出,法学在知识进程中对知识界殊少贡献(梁治平),此乃不虚之语。虽并非没有例外(如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实情大体不差。近年来有一批中青年学者学术自主意识增强,纷纷以自己的辛劳作出了回应。其中梁治平先生的文化比较研究,朱苏力教授等将法社会学方法引入中国并作实证研究,引起了知识界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本书的贡献呢?
首先,作者以自己的研究表明了,在法治进程中,本土的,传统的资源可以提供丰富的素材。在笔者看来,这是本书的第一贡献。由于作者意识到中国法律的发展必须符合中国人的人生理想与追求,法治的形成必须而且只能“继斯文为己任”,同时接纳他方法意与法制。作者对梁漱溟先生的研究,便是这一意识努力的结果。用作者自己的话说,“以现代新儒家名世的知识分子群体的思虑未得到应有的整理”,为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虑所不及”而需要我们后人“用心体会”者。因而,作者在此问题的研究上,不仅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一个大的方向(符合中国人说法的立法,从而达致中国人的活法),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深化了梁漱溟思想的研究,这不仅是对法学界的贡献,亦是对知识界的贡献。
第二个贡献,在笔者看来,乃在于作者对人生与人心的强调,从而为法律与道德的研究通过了一种新的视角。在我国法律与道德的脱离相当严重。在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法学从业者多对以德治国论的态度以“恨之入骨”形容亦不为过,似乎法律与道德“势不两立”。意识形态机关则如同口号一般地宣传,而一般的民众的朴素道德观也因市场经济的冲击而无所适从。学界对于法律与道德的研究,可谓是“为了学术而学术”,对现实中发生的诸如
婚姻法引发的争论却置若罔闻。这可能一方面是因为意识形态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使得学界不得不对意识形态机关心怀警惕,另一方面是因为近代法律与本土的道德常有冲突,难以交融。但是,一种关乎人世生活的规则,一种符合中国人人生与人心的活法,难道不需要道德的维系吗?在一个有着发达的伦理和礼俗文化的中国社会,离开了一般民众的朴素道德观,能产生出一种与民众贴心的,美好的,合理的法秩序吗?因此,如作者如言,对人生与人心的强调,可以起到纠偏补弊的知性价值。
第三个贡献是提醒我们应当重新定位事实与规则的关系。虽然是旧话重提,仍值得注意。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事实的理解和对规则的表达问题。更深一层,乃涉及了立法者须以关注中国人的特定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为己任。在立法中,应当本着服务民族生活的原则,而不是对西方法条照单全收,或者改头换面而已。否则,良药虽好,不济于疮,反而收不到应有的功效。于法律从业者而言,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比较斟酌,更须关注现实中民众的实践与需求,将事实确认于法律,从而打造出符合中国人生活的规则来。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法学从业者“…除大规模研介异域法理与法制,更须对包括当下生活在内的本国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进行新时代条件下的描述与反省,进而体认、复述和解析这个国族的最高人生理想和美好人世生活憧憬,在此烛照下,重新调整与设定新时代条件下本其源流的‘事实与规则’的关系”。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