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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一种新的法理学?——评《说法 活法 立法》

三位一体:一种新的法理学?——评《说法 活法 立法》


王绍喜


【全文】
  处于当今时代的每一中国人,上到政府官员,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感受到法治的现实与理想的矛盾:立法冠冕堂皇,司法迁就权势,守法被视同儿戏。种种法治理论放置于中国的语境几多无奈!无奈之余,我们也惯常了凭借着被迫西化之名,自我安慰,现代化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何况乎而今业已骑虎难下。也是在这样的思考虑下,我们渴望着冥冥之中法治必将来临,却多少忘记了自我扪问: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的法律是什么样的?一部中国法治史,于是便围绕着说法,活法和立法的故事展开了。
  一
  正如该书著者在序言中所言,此书的中心在于“天意”,“人意”和“法意”的“交贯缠绵”,从而追索中国人的“立法”,讨一个“说法”,进而求得一个“活法”。
  首先是立法。中国的立法怎么了?首先,作者别出心裁地引述了文学家沈从文先生《长河》的片断,以说明立法,如同农村人不理解城里人的新生活一样,实在与老百姓捍格得很。立法常常只对城里发达的经济形态作出规制,因而在“乡下办不通了”。作者于此驳斥了理想主义的立法观,认为立法者可以是现实主义者,也可以是保守主义者,却偏偏不能是理想主义者,否则便是拿别人做理想的试验品。继而作者提出自己的立法观:“法律作为一种构成人间秩序的人世生活规则,绝对是对于特定生活状况因应意义上对于生活事实的记录,而予时间之维中的人世生活以取舍,从违凭依的生活智慧型的知识。”一句话,“立法不过是最为正式而具有规范性的确认形式”,进而导出作者的事实与规则的第一对范畴。
  接着引发的是关于法律的说法。这里并非指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那个“说法”,虽然秋菊的例子可以作为此处说法的素材。在这里,作者所指的毋宁是对于中国人的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的阐释。换句话说,指的是作者对一时代一民族生存境况与生活方式的社会-历史陈述。因为在作者看来,法律来源于“一民族生活的地域性生存经验与知识,是一种组织人事而安排人世之有限的能力与智慧”。正因为此种经验与知识是特定的,有限的,所以在移植法律作为我们的安排时,我们便要特别注意到这一点。而由于中国与西方存在极为不同的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用梁漱溟先生的话说,两者并非程度的差异,而是路向的差异,或者如杜维明先生所言,两者在开始便在不同的方向,犹如不同轨道的火车头。因而,如作者分析梳理的那样,在西方,宗教起了很大的作用,西方社会的进步源于永不满足的进取,或者说“争”,因而构筑了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相应的人生理想观。而在中国,则强调天人合一,强调礼俗,注重中庸,等等,与西方不同之处多矣。于是,作者认为中国的法律应当成为中国人的说法,中国精神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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