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灵魂——《死刑的文化史》读后
罗智国
【全文】
这本书是从日文本转译过来的。作者布鲁诺·赖德尔1929年出生于莱比锡,1949年到1956年间做了七年的牢,所以作者写这本书是融入了自己的生活体验。
与本书相类似的是,《人类的酷刑史》(李晓东译 ,英尼斯著,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 2000),相当于本书的第二三章《古代的刑种》、《近代的处刑方法》。中国历史上的酷刑也不胜其多,现在翻开那段过去,不免有些触目惊心,心惊肉跳。然而本书的精华并不在于对刑种历史的回顾,而是在第一章和最后一章也就是第四章对刑罚、复仇的心理学分析。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所以人类学家在研究原始人(初民)的犯罪与习俗时,他们研究的实际就是初民社会的秩序,探讨初民社会的运行机制。人们对社会认识的越少,就越是对无知的东西充满了崇拜,于是我们就说他们蒙昧。原始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弥漫着泛灵论的氛围,万物有灵,精灵信仰,祖先崇拜,到处都是禁忌——这些禁忌有近亲奸、杀人、对实力人物的禁忌——所以说禁忌是人类的最早立法。
原始社会的死刑并不是为了惩罚、震慑,也不是为了保护和补偿,而是慰藉死去的魂灵。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作者在23页举出的:一个战士和母亲吵架。母亲骂了他,他盛怒之下把母亲杀了。战士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决定为母亲报仇。他出去杀人,毫无理由地把一个毫不相干的另一个部落的人杀死。(所以说原始社会放逐等于判处死刑)。原始社会盛行着血亲复仇,但是仇人却并不是真正的凶手。原始社会的复仇于追求正义无关,也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复仇是在没有公法维持秩序的情况下,对仇人进行的私力救济。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的理论核心就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本书并不是严格的学术著作,日文本译者甚至认为它是一本无名作者写的猎奇的书,但这不并妨碍我们进行学术上的分析。他认为人对近亲的感情上有两个层面的,所有人都在潜意识里对近亲者有敌意。由于希望对方死的愿望降服于压抑的心理抑制,所以本人意识不到,尽管敌意的愿望在潜意识中激荡,但表面上一片热情亲切。但是由于盼人死的念头,所以死后还是受自责的折磨。本人在死者生前对他照顾的越周到越细致,反过来罪责感就越强。(第29页)
所以原始人的复仇并不是针对仇人,只要找一个人来杀就可以了。原始人复仇并不是为了追究凶手的责任,而是克服自己的罪责感。杀死自己的亲人是释放了自己对亲人仇恨的压抑心理,这种压抑心理受到潜意识的压制,现在可以解脱了,于是把自己的冲动和罪责转嫁给第三者,杀死第三者而不必要去杀真正的凶手。所以说复仇只不过是一种替罪羊制度(第31页)。古代人的复仇与现代人的复仇有很大的分别。这种解释也在基因解释(即为了自己的基因得到最大限度的繁衍,而对打破这种繁衍的人进行惩罚)之外,提供了另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