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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前言

  当然,有许多优秀的教科书并没有忽略法理学的历史维度:我向学生隆重推荐阅读的是弗里德曼的《法学理论》(Legal Theory)、劳埃德的《法理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以及乔洛维茨的杰作《法理学讲座》(H. F. Jolowicz’s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如果有人对这些书进行扩充和更新的话,那应是对作者们最好的纪念。但是,尽管受过训练的哲学家或历史学家比我更为胜任,我还是一直有自己写作一本教科书的心愿并最终把它付诸实施。无论如何,与伯兰特·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对法理学所作的研究相比,本书真的是无足道也:即,本书只是对西方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与法学理论的互动影响的所作的浅显的、以时间为序的描述。
  当我开始写作的时候,除了弗里德里克过于简略的《法哲学总论》(C. J. Friedrich’s Geschichte der Rechtsphilosophie)的译本,英语世界似乎并没有法理学的当代教科书。而有一些这样的书是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以及荷兰作者的;但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即使把这些书翻译过来,也不能满足学生们的需要;法索的《法哲学历史》(Guido FassÒ’s Storia della filosofia)是其中最为优秀的著作;但它是三卷本的,对学生们来说篇幅未免过于宏大;且对其他国家的读者来说,它在许多方面也未免过于意大利气;最重要的是,这本书已经有二十年历史,它只谈到了蔚为壮观的英美法理学近年来的点滴情况。当我已开始写作的时候,我看到了1985版的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的《西方法学思想简史》(Stig Strömholm’s Short 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the West)。这本书成为了我的学生们的重要研究线索;但它却没有引用任何重要人物的原作;也没有关于参考文献和进一步研究的脚注;有时,看起来他似乎在与同侪、而不是对十七和二十世纪的区别只有模糊观念的学生们对话。更重要的是,斯特罗姆霍姆在他的书中把历史终结于1900年。事实上,不试图描述自己亲历的历史的作者还有许多;例如,罗素显然就是其中一位,他的著作的第二版(1961年)就没有涉及前此十年去世的维特根斯坦;他最末探讨的两位哲学家是威廉·詹姆斯和约翰·杜威,他们分别诞生于1842年和1859年。无论如何,即使要承担为后来时代将视为不值一提和寿命短暂的学说鼓吹,以及忽略某些学说的真正地位的风险,我想我还是至少要努力去告诉学生们在法理学的名义下所正进行的事情。
  这使得我要作几点个人说明。首先,本书计有十章,把自荷马时代到戈尔巴乔夫的历史切分为十段。最后一章试图覆盖20世纪中期以来的时段,它比其他大多数章要长的多。但是,第十章的目的不在于,也不可能被视为对晚近数十年来西方法理学的概括,更不用说是对这一历史的评论。数本优秀的当代著作已经做了这一类的概括,在那些最终不可避免要成为其缩略的主题上,本书不打算与它们一争高下。因此,那些在当下为人熟知的站立在法理学的第九大道上的几位人物,你将不会在本书的封面上找到,或者,你将看到他们的身影渺小到了不可辩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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