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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前言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前言


J.M.凯利 王笑红/译


【全文】
  这本书的写作目的是,在西方文明中的法学理论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一个可把握的限度。
  写作本书的想法来自于我在都柏林的教学经历。相对实务的法律课程而言,开设法理学或法学理论的课程的教师们在选择材料和讲授方法上有相当可观的自由。这一主题缺乏恒定传统内容,对这一点可从为这一领域写作教材的人所采用的迥然不同的计划中看出来:只须瞥一眼迪亚斯(Dias),劳埃德(Lloyd),佩顿(Paton),萨蒙德(Salmond),沃蒂(Wortey)的书。我自己的偏好是带领学生们沿着法学理论的重要主题穿越历史,从希腊直到当下。但是,我的大多数的普通法世界的同行们不是这样做的。他们选择了关注当今的法学理论,关注仍然健在的或辞世不久的法哲学家们的理论。
  对作为法学院恒定课程的法理学的这种观念,反映在我最近在牛津看到的一份法学学位结业考试(Final Honor School)的试卷上。这份试卷共有16道题,学位候选人选择回答3个。可以人们想见的一样,这些问题大多有着令人敬畏的复杂性,我为自己不用取悦那些牛津的考官而感到庆幸。能够被他们给予一流分数的人一定有着一流的头脑,并受了一流的训练。另一方面,无论学位候选人学生们选择了哪三道题,只有他们有世界开始于1930年这样的幻觉,他们才可能写出一流的答案。
  我认为这是可叹惋的事情。我不是,且至今遗憾自己没有试图通过个人阅读使自己成为一位历史学者。我甚至不打算去解释:为什么一个学生欲成为有教养之士和一名国家公民,一种对于历史、根、世界之成长模式以及主导这一进程的观念的理解于他而言是重要的。但我强烈地相信其重要性;尤其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他所在的学科正日益专业化,日益为现代的以制定法为基础的机制所控制,这种机制的运行借助于一种只需学习一次的技术。因此,教授给他们的法理学应给予他们将从事一生的职业一种人文基础;与之乖违的是,在我看来,如今所传授给他们的法理学是一种智识与道德的运动,气喘吁吁地追随着二十世纪中期的分析语言学以及晚期的政治研究的些许影踪。如果有人要求我图解这种狭隘的历史观念,以另一种存在的维度来描绘之,我将推荐睿智的斯坦贝克(Steinberg)为1976版《纽约客》封面所作的著名插图:从纽约客的办公室看过去:前景是第九大道,充斥着小汽车、行人、垃圾箱、红绿灯、运输车、停车场入口;在向西延伸的街区,可见第十大道的一角,有一个加油站;而后是哈德逊河,可以看到停泊的船只上的烟囱;远方是新泽西;再往后是空旷的平原,以及模糊的群山,它代表着美国的其余部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德克萨斯和芝加哥都以粗线条描绘在其中;然后是一段狭长的水域,比哈德逊河面积要小,代表太平洋;最后是三个低低的、孤立的小丘,上面分别标着“俄国”、“中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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