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走向何方?
这是一个强调“中立化”的时代,所以德沃金所谓的“道德解读”方法也经历着诸多的坎坷与感慨。当德沃金冒险对
宪法问题诉诸政治道德的时候,德沃金也必须把他的“道德解读”方法打扮成客观的、中立的形象。其实所谓的“道德解读”本质上乃是在宣扬一种价值,这一价值在德沃金的语境中则变成了包含于整个美国宪政实践中的“道德原则”。在这一“历史背景”、“
宪法的整体性”等名义下,德沃金在此要求法官们发现
宪法中的道德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付诸实践。而这些
宪法中的道德原则,在德沃金看来都是关于“权利的原则”(
宪法就是一部权利法案)。于是,我们可以发现,精明的德沃金实际上并非仅仅在主张一种所谓的“道德解读”,其最终的目的乃在于直接把
宪法解说成“自由派”的
宪法。这才是问题的本质。他说,“本书确实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的见解。它提供了自由主义原则的观点,并声明这些观点对我们所继承的并至今仍然确信的
宪法传统提供了最佳诠释。我相信并试图表明:自由派观点最符合我们的
宪法结构,因为这一结构在当初设想时就构建在自由派思想对美好明天的寄托上。”[xxii]
然而,我们不禁要有所忧虑,法官并非一味素餐,正如德沃金所担心的,道德解读如果一旦脱离了其限制,那么什么是
宪法的道德原则其实最终由法官自身来决断。即使是那些所谓的“历史背景”、“
宪法整体性”,最终的解释权也仍然归于法官自身。德沃金自已也意识到法官对道德原则的解释将是不同的,所以他不得不说,最终每个法官必须“依赖自己的信念来确定哪一个结论为最佳结论。”[xxiii]那么我们如何保证法官所具有的最后决断权将不致于走向自由与平等的反面?我们又将如何理解和真正发挥法官的作用?不错,也许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官是否具有某种伟大的德性与品质。但汉德大法官的忠告更加意味深长,“自由存在于男人们和女人们的心中;如果它在那里夭折了,那么没有什么
宪法、法律或法庭能救挽它;没有什么
宪法、法律或法庭甚至可以给予任何帮助。”正如德沃金所说,塞耶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曾写过:“没有一个制度下的法庭的力量能拯救人民免遭毁灭;我们的根本性保护基于他处。”[xxiv]反之,我们也将明白,对法官决断权的最终控制仍然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然而问题只在于,那是怎样的一群人民——他们是积极公民式的人民还是消极公民式的人民?他们是精神的人民还是物质的人民?[xxv]在《法律帝国》一书的最后,德沃金早已指出,“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xxvi]这一态度最终是一国人民的态度。最后,德沃金对美国的法官依然有这样的确信,他说,“美国的
宪法实践可以简单明了地告诉我们:我们的法官具有最终解释权,并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能够把权利法案作为一项
宪法原则来理解,也就是说,这种理解最好地解释了法官事实上所作的、大众所基本同意的判决。”[xx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