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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抵押贷款看银行存在的风险

  其三是抵押品单一,银行监管、分割、处理困难。根据有关法规,银行可以接收的抵押财产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成品和有价证券为主的有形资产;以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上述财产,如属海关监管物品则应经海关许可后,方可设定抵押权。目前银行抵押贷款总额中,变现能力较差的房地产抵押占绝大部分。企业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作贷款抵押时,虽然房地产凭证交由银行抵押,但企业仍可通过房地产部门出让部分用地给其他单位,这是其一。其二,目前,房地产大量积压、企业设备陈旧落后,用这些东西抵押,严重占压银行贷款,银行收回房产和旧机器设备没有人力和精力管理,拍卖处置回收相当困难。因此,银行监管抵押物时面临很大困难,在处置抵押物时也面临风险。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作出的评估不够准确,对银行的抵押贷款不够负责,造成抵押物评估值过高,银行以此为依据向企业发放贷款必然存在着风险。因为抵押物评估值不准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法律上也未规定评估机构须承担责任。今后应选择多品种的抵押物。对企业的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无论是流动的还是固定的,都可全面设定抵押权。甚至连承包经营者的私人财产都可设定抵押权。除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外,可考虑用企业的银行定期存单、专利技术、有公开评估值的商标、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企业股权等来办理贷款抵押。这些抵押物与房地产相比,银行相对容易监管,风险也小些。
  其四,配套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开展的贷款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不长,而且法律规定较粗,还有待于改进。由于某些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造成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行业也变得有法难依。如《担保法》规定,以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时,须经车管部门确认登记方能有效,但车管部门却没有操作细则,使银行业务开展处于被动。针对目前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银行不能被动等待。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临时办法,待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再依法衔接办理。
   另外,外国人所拥有的抵押权在各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所以在国际融资领域,抵押方式使用的机会极少。随着我国加入WPO的到来,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办企业也会越来越多,银行与外资企业签定抵押时一定要注意抵押物的设置问题,用好抵押权,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必须用好法律武器,对每一笔抵押贷款都要认真细致地审查,确定抵押物品,精确评估抵押率,做实质性抵押,使之合规合法,极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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